TSipo戰國策智權 蔡政儒 發表 / 李文強 ,吳致緯 博士 指導
2013/08/08
PC System案例:InterVideo VS. Acer
案例背景:
2004年8月23日,著名軟體製造廠商英特維(InterVideo)分別在台北地方法院及美國德州奧斯丁地方法院對宏碁及其美國子公司提出專利訴訟,指稱宏碁2003年11月推出的Aspire 2000系列筆記型電腦(NB),涉嫌侵害到英特維的「熱鍵」等軟體專利。 英特維指出,Acer Aspire 2000系列NB中,採用了英特維多項整合個人電腦與家電功能的專利,但都未經過英特維的正式授權,被侵害的專利主要包含熱鍵以及無需啟動微軟視窗作業系統,即可快速啟動個人電腦中的多媒體應用軟體等 Instant ON 技術 。 英特維訴請法院禁止宏碁的侵權行為,要求宏碁停止販售Acer Aspire 2000系列NB,並負擔相關損害賠償及訴訟費用。
而此次遭到起訴的宏碁Aspire 2000系列NB,正是由英特維的合作夥伴仁寶所進行代工,收到訴狀副本的仁寶則表示,仁寶自身也有技術開發實力,而且作為英特維的合作夥伴,仁寶也擁有部份英特維所有專利的使用權,經過法務人員分析並未侵權。
而英特維則稱與仁寶有合作關係的產品中不包含Aspire 2000系列NB,其訴訟對象主要為宏碁,希望宏碁停止銷售該系列產品。至於仁寶,英特維認為,宏碁與仁寶當初簽署代工合約時,雙方應有討論到萬一出現法律問題時,由何方承擔責任,這部份是宏碁和仁寶之間的合約協議,英特維無權干涉。隨後,英特維公開表示,提出該訴訟的最大目的是對外宣稱該專利權的擁有者是英特維,希望與宏碁和仁寶未來能夠繼續合作,並透過正當的途徑來簽署授權合約。
雖則英特維強調,宏碁與仁寶間由何方來承擔此次責任與其無關,但是經過此訴訟後,對原本的合作關係顯然會有所傷害。台灣商業軟體聯盟即指出,根據以往的案例,如果被控侵權的業者將產品交由代工廠商或委外廠商,那麼一旦侵權訴訟成立,代工廠商或委外業者要負最大責任。
2004年11月1日,宏碁、仁寶及英特維共同對外宣佈,已經對侵權一案達成共識,三家公司已就 Instant ON 等技術問題達成和解。同時,仁寶也宣佈與英特維達成關於多媒體應用與可攜式消費電子產品的合作關係,至於和解的細節內容,宏碁、仁寶及英特維皆未對外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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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 System案例:英特維 VS. 宏碁
System Management案例:hp VS. Acer
案例背景:
惠普於2007年3月27日及4月27日,二度向美國法院提告,指控宏碁未經授權使用惠普的DVD編輯、筆記型電腦電源管理、多處理器晶片技術以及省電、控制溫度、資料傳輸、顯像解析度等專利技術。
宏碁為反制惠普在美國對其專利侵權之指控,其美國子公司於2007年5月9日在美國對其代工廠鴻海、緯創、廣達等三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該三家供應廠商「共同履行訴訟保證責任」負起連帶保證的責任,並對惠普的侵權訴訟案給予協助。
鴻海、廣達以及緯創作為宏碁的供應商,也同時都是惠普的ODM廠商,在為惠普代工時,雖曾取得某些專利技術的授權,但亦訂有關於為競爭對手製造產品時的限制條款。
於2007年7月19日,宏碁再以惠普產品侵犯宏碁天線與DVD ROM讀取頭專利為由,在美國東德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惠普侵權。
於2007年10月30日,宏碁分別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及西威斯康辛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惠普侵犯2件與5件專利。
於2008年6月9日,宏碁宣布針對與惠普在美國聯邦法院的三項訴訟,以及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兩項調查案,全部達成和解協議,雙方將撤銷對彼此的互控,但針對和解內容則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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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tem Management案例:惠普 VS. 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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