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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期 台灣電腦產業鏈的智權戰國策略(下)

  • Writer: Jane TSIPO
    Jane TSIPO
  • Aug 16, 2013
  • 4 min read

TSipo戰國策智權 蔡政儒 發表 / 李文強 ,吳致緯 博士 指導

2013/08/16

Printed Circuit Board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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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sera VS. Acer

案例背景:

半導體封裝廠Tessera於2007年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請求對爾必達(Elpida)、南科、茂德與力晶等記憶體製造廠以及品牌系統廠宏碁等公司提起337調查,主張被告侵害Tessera5之專利,其提告的專利涉及晶片封裝技術。ITC審理的專利還涵蓋另一項晶圓封裝技術。

2009年8月,ITC行政法官就此調查案做出初步裁決,報告中裁定上述公司並未侵害Tessera所擁有的專利,但另一方面也指出Tessera的專利是有效的。

2009年12月,ITC做出最終裁決,指出Tessera的專利有效但「並未受侵犯」,重申8月所做判決。

2011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 做出裁決,確認ITC的最後裁決結果,認定宏碁等廠商未侵犯 Tessera 的專利。CAFC還表示,Tessera不得向爾必達所製造的產品提出索賠要求,因為爾必達所採購的產品已經包含廠商由Tessera取得的授權,也就是專利權耗盡。

宏碁發言人強調,宏碁在採用零組件或硬體時,會要求供應商簽署一份協議書,確保產品品質與專利無虞;協議內容會要求,未來零組件出現品質或專利相關問題,雖然是由宏碁出面進行官司訴訟,但宏碁有權利要求供應商負責所有官司與後續賠償費用,以確保宏碁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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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d Circuit Board案例:

Tessera VS. Acer

備註:本案中被告之記憶體製造廠及系統廠本身即未侵犯Tessera之專利權,並非主張權利耗盡

Power, Packaging and Cooling

案例:IBM VS. Acer

案例背景:

於2007年12月, IBM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控告華碩及其在美國的子公司侵犯該公司3項專利。 IBM所列出的3項專利分別是電源供應、降溫系統以及電腦叢集的技術。IBM認為與華碩有關此3項專利技術的授權協議僅至2004年底為止,但華碩在授權截止日後仍繼續使用相關專利技術在自家品牌電腦,以及為他廠代工的電腦產品上,因此要求ITC禁止華碩輸入侵權的產品進入美國,包括筆記型電腦、電腦準系統、伺服器、路由器及其他電腦元件等。

對於IBM的指控,華碩在2008年2月提出專利侵權與確認之訴,要求法院確認華碩產品並未侵害 IBM 在 ITC 所提出的上述3項專利。並且華碩於2008年4月在美國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IBM侵犯其2項專利權,分別與網際網路存儲技術和伺服器技術有關。

經過調查,在2009年3月,ITC的行政法庭確認了IBM確實擁有上述3項專利的效力,但裁決華碩並未侵害IBM該3項專利技術,IBM向ITC提出複審的要求。於同年7月ITC在官網正式駁回IBM提出的複審要求,表示確定華碩並未侵權,因此不會重審本案,美國華盛頓聯邦巡迴上訴法庭於2009年10月也駁回 IBM提出的上訴請求。最後於2009年10月6日,華碩與 IBM共同發布聯合聲明,指出雙方可交叉使用協議內授權的技術與產品,原本華碩與 IBM的所有專利權爭議,全面宣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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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Packaging and Cooling

案例:

Power, Packaging and Cooling

案例:

如何降低專利侵權責任風險

專利權耗盡原則

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賦予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專利物品之權。專利權人依專利法所賦予之權利,自己製造、販賣或同意他人製造、販賣其專利物品後,已從中獲取利益,若對於自己製造、販賣或同意他人製造、販賣之專利物品再主張專利權,將影響該專利物品之流通與利用。為解決此種私權與公益平衡之問題,乃發展出「權利耗盡原則」(principle of exhaustion)。 Ø0依據此理論,專利權人自己製造、販賣專利物品或同意他人製造、販賣之專利物品第一次流入市場後,專利權人已經行使其專利權,就該專利物品之權利已經耗盡,不得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上篇專利權及侵害之認識.

默示授權原則(implied license)

默示授權原則源自英國不成文法,衍生自衡平原則( principles of equity ) ,用於解釋專利權利耗盡。 Ø0當專利權利人銷售載有專利權利產品時,除非作為賣方之專利權利人有明確表示保留特定權利, 否則商品之販售行為就表示賣方將所有的財產權移轉給買方,即賣方默示買方可自由處分購買的專利產品。 .建議

系統廠的代工組裝模式為台灣電腦產業重要的營運模式之一,在面臨專利侵權訴訟時,除訴訟攻防策略及專利制度的理論原則運用外,更應該在事前的代工/採購合約中,協議規範供應商所應承擔的責任及義務。

對於零組件供應商,則應要求供應商確保產品所述及的專利無虞,並協議未來零組件出現專利侵權相關問題時,有權利要求供應商負責所有或共同承擔訴訟與後續賠償費用。

專利 侵權 賠償金 權利金

如需高階分析或破解競爭對手專利資訊請洽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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