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第76期 專利與標準的裙帶關係--標準中專利之訴訟策略(下)

TSipo戰國策智權 姚威宇 發表 / 張舒涵 編修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MOEA)技術標準化 中/高級雙認證種子師資 李文強/吳致緯 博士 指導

2013/06/26

評估標準專利的使用權

判斷專利是否為標準所使用之專利?

判斷專利使用者是否為標準組織會員?

標準專利的授權認定

第一類必要專利

若該專利為標準有需使用之技術,甲公司有必要揭露該專利之義務,則甲公司是否能向乙公司及A公司收取權利金則視組織規章判定。

若乙公司或A公司因組織規章並無需繳交授權金,而為甲公司所控訴,則乙公司及A公司,得主張該專利並非充份揭露,甲公司未履行必要揭露之義務。

第一類必要專利之案例

第二類必要專利之案例

若該專利為必要專利,B公司使用該專利技術,有必要支付甲公司專利授權金,甲公司亦可向B公司提出專利訴訟。

而乙公司購買B公司之產品,但乙公司與甲公司為相同組織成員,則乙公司可視組織規章是否需支付權利金,乙公司必然應擁有該必要專利使用權,固未侵權,若甲公司提出訴訟,乙公司可主張該專利未予充份揭露而提出反控。

第一類非必要專利之案例

若該專利不為標準之必要專利,則該專利並不納入組織之制定標準範圍。

故乙公司與A公司雖與甲公司均為相同組織成員,亦不能主張甲公司有需充份接露之義務,同時甲公司得提出訴訟與請求支付授權金。

第一類非必要專利之案例

第二類非必要專利

同於(1)之所敘,若該專利不為標準之必要專利,則該專利並不納入組織之制定標準範圍。

B 公司未取得甲公司授權而製造,必然侵權,而乙公司雖與甲公司為相同組織之成員,但該專利不為一標準專利,則乙公司購買與使用B 公司產品,亦侵權,甲公司得向B 公司和乙公司提出訴訟與請求支付授權金。

戰國策智權事務所 網址:http://www.tsipo.com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錦州街28號11樓 電話:(022567-2205 傳真:(02)2521-0022 E-mail:tsipo@tsipo.com

訂閱電子報

Success! Message received.

bottom of page